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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