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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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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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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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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寻衅滋事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寻衅滋事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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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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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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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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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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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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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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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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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乙寻衅滋事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乙寻衅滋事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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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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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主动投案自首,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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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寻衅滋事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涉事的**屯和**屯的群众代表也签署了和解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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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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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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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且主动全部退赔非法占用土地所得、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取得广西隆林**投资有限公司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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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凌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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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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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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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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