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尚未驶入主要交通道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同时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农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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