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书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书永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5********,壮族,专科毕业,教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未造成他人损伤,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未造成他人损伤,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尚未驶入主要交通道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认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0********,汉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认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0********,汉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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