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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串通投标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串通投标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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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串通投标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明知代理机构陈某明示评审专家姚某为特定投标人做出倾向性评分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对应当作否决其投标而故意不提出否决处理意见,导致不客观、不公正的评标结果发生。傅某某的行为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陈某与投标人凌某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了直接的帮助,涉嫌构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共犯。其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傅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全部退回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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