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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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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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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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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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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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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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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达某甲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达某甲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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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卢某朋)(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卢某朋)(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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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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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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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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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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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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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罪)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罪)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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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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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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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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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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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所盗的华为mate30手机也已于2020年9月3日发还给被害人焦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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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知道勾某某报警后,主动联系勾某某告知电脑被盗的事情。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张某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现被盗财物已追回,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得到挽回,案发后张某某另赔偿勾某某1000元,并取得勾某某的谅解。鉴定其本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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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且刘某某是初犯、偶犯,案发后,刘某某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情,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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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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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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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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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张某甲,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鉴于其本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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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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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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