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拉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由白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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