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侯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 代理审判员 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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