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徐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观上不明知北面涉案地块为林地,客观上虽然具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但没有达到“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程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君龙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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