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行完毕,属于犯罪未遂形态,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丽英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