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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