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其醉酒驾车未发生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轻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没有无证、无号牌、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发生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未发生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省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省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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