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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退赃全部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