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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应在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经济损失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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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硕与张某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被告张某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一车辆(实际车主为张嘉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张嘉巍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与被告张某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给其无论身体及精神方面均造成较大伤害,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是应当的。保险公司提出有些用药不属医保用药范围,不同意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并未提出关于此方面的鉴定,同时保险公司提出此项不予理赔也没有法律依据,故保险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应有转上一级医院的转院证明,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原告当时伤情较重,不转上级医院有可能有生命危险,所以应该认定原告必须转院,所以对于原告到上级医院就诊所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保护。因原告系未成年人,伤势较重,到上级医院治疗父母同往是必然,因此关于其父母同原告到外地就医的交通费用本院予以保护,但住宿费用不予保护。因原告需要人在医院陪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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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刘某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二、丁某某、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刘某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刘某某金额计算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1.关于医药费的请求,本院确定刘某某花费医药费65456.58元。2.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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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行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瑞光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新华路路口处与原告王一行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一行受伤住院,两车损坏的后果,经白城市交警洮北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一行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高长志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原告住院花费23034.98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赔付10000元,因原告住院33天,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30天,其经鉴定,原告出院后还需护理2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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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罗长勇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系注销机动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罗长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部分按责任划分后,应由被告罗长勇承担的由其承担;应由被告王号承担的部分,先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乘客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号承担。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被告罗长勇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王号应承担30%的责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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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被告赵廷镔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应与被告王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该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被告应先比照交强险予以赔偿。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三个十级伤残,原告无论身体及精神方面均造成较大伤害,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是应当的。原告身份为教师,住院期间仍有工资收入,故其误工费不应保护。辅助器具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保护。救护车票据一张1000元,不是正规票据,不能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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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黄长安、刘某某及孙日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马某某要求黄长安给付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一、黄长安应对马某某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长安雇佣马某某工作,马某某在黄长安处打工,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马某某在为黄长安提供劳务活动的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且其自身无过错。马某某提供劳务活动是为了接受劳务方的利益,提供劳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损害风险应由接受劳务方承担,故马某某提供劳务导致自身受到的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被告黄长安应对马某某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已审理查明刘某某与黄长安之间并非合伙关系,依据马某某所选择起诉的法律关系,刘某某、孙日光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二、马某某要求黄长安给付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合理部分应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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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崔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份票据上加盖了镇赉县人民医院的财产专用章,且与李某某受伤之日的时间相符,结合李某某的伤情,本院对该份票据亦予以确认。崔志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华光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安华保险镇赉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通过证据的质证与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2月18日18时10分许,崔志某驾驶吉G2T621号小型轿车,沿镇赉镇庆余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计生委东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撞伤,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某因此在镇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3天,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140天。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一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左右,误工日为150天,护理期为60日。经镇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崔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吉G2T621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华光公司,该车在安华保险镇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某现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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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永华与许国成、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永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700元为宜,其主张的6795.7元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以上合计86432.69元。三、许国成应给付由永华的赔偿款数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和许国成均有条件报案,但均未及时报案,导致事后交警部门因现场变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全部事实。参照上述规定,本院认为,田某某与许国成应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由永华总的合理请求数额为86432.69元,故许国成应给付由永华的赔偿款数额为86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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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全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安华农业保险镇赉支公司关于“全某某非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驾驶员”的主张,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华光公司举证为:租赁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本院认为,该份合同是华光公司与承租人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0日4时40分许,全某某驾驶吉G2T699号小型轿车,沿镇赉镇铁北向南行驶至桥洞路段时,与任某某及所推的环卫清洁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任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镇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任某某受伤后被送到镇赉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白城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多部位损伤,左侧股骨干骨折,左内踝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住院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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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某某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靖某某请求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请求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017年5月19日14时许,张某驾驶×××号小型轿车在光明街文化路路口处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静德春相撞,致靖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靖某某入住白城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两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顶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头皮血肿、左面部擦挫伤、左上唇部擦挫伤、左下颌部擦挫伤、左右膝部擦挫伤、左足部擦挫伤、左手部擦挫伤、右侧基底节区血肿、两侧颞叶血肿、右侧视乳头水肿。住院治疗共计73天,支付医药费共计36938.38元。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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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荣与赵文杰、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李桂荣与赵文杰、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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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新与于洪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王立新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其花费的医疗费数额为27749.47元。王立新住院共94天,其中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91天,故应保护王立新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9400元(100元x94天)、住院期间护理费数额为11719.54元(3天x120.82元/天x2人+91天x120.82元/天x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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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林与曹文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榆县迎新街道繁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未具体说明张大林所住房屋位置,且张大林自认居住的四海明珠小区西侧楼房与迎新街道繁荣社区所辖范围不符,本院对通榆县迎新街道繁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不予采信。经核实,张大林在通榆县树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但就其收入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收入应参照2017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5月11日16时许,张大林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注销的吉G4B4**号两轮摩托车沿通榆县新华镇粮库南门前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西路十字路口处时,与沿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曹文龙驾驶的吉GW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辆车损坏,张大林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事故发生后,张大林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1天,期间一级护理8天,二级护理2天,花医疗费52605.73元。经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大林此次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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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清与井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淑请因与井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井某侵害了刘淑请的健康权,井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安华保险白城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安华保险白城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刘淑清损失的义务,超出部分应分别由侵害人井某承担。但因井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应由井某承担的部分,如不超过保险限额,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承担。刘淑清身体受到侵害致二个十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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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抬护费系白城到吉大三院、吉大三院到白城救护车发生的费用,此部分费用应认定为交通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费用包���交通费,本案3,000.00元抬护费应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承担。王某上诉称除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外,其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关于交强险部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已在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请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再次赔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商业险,若确如王某所述,其可就本案承担的给付义务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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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邵某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二、魏某某、魏军、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邵某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护。邵某某部分损失金额计算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1、关于医药费的请求,邵某某提供医药费票据10张,其中于金波门诊票据2张,本院不予支持,邵某某医药费为16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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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原审时刘某某所提供的交强险保险单,该保险单上投保的车辆型号与车牌号与事故中焦万有所驾驶的×××号均不一致,可见刘某某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都某保险公司系该车交强险的投保人,故原审判决都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妥,应予以纠正。该车车主冯兆亮原审未出庭也未举证证明该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故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应由其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焦万有作为侵权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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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某等与于开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于开明驾驶×××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号汇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S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73公里加500米处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一辆货车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原告王某1驾驶的×××号跃进牌大型汽车(车内乘坐修春坤)相撞,致于开明、王某1、修春坤三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成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开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于开明对七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于开明驾驶的×××号汇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本案另一伤者修春坤另行起诉索要其因本起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按比例对七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书、收费清单能够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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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2、赵某某主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给付治疗费等费用118,836.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经审理查明:李某、王美娟系夫妻关系。李某为×××HAO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2016年12月19日13时,王美娟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光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新华路口时,与沿新华路由东向南左转弯的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辆车损害的后果。王美娟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投保的交强险;于2016年8月3日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美娟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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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徐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二、刘某某、王志国、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关于焦点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徐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徐某部分损失金额计算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1.关于医药费的请求,根据徐某提交的医药费票据,本院确定医药费为7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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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何天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被告何天宝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无论身体及精神方面均造成较大伤害,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是应当的。原告事故发生前在超市从事更夫工作,有超市出具的证明为凭,其误工费按实际收入标准应予保护。原告请求的电瓶车损失没有票据,本院不能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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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某与顾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被告顾胜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无论身体及精神方面均造成较大伤害,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是应当的。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没有票据,本院不能保护。其他请求均在应赔偿范围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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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申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为城镇户口,其相关赔偿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给其无论身体及精神方面均构成较大伤害,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是应当的。原告请求的交通费过高,不能全额保护。被告已垫付了医疗费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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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票据非正规发票,且无医生医嘱证明其购买必要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支持;4.陈某某提供陪护床票据两张、白城市西雅图精品假日酒店住宿费票据三张,孙某、通榆县交通运输局质证后有异议,本院认为陪护床票据非正规发票,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陪护床票据不予采信。住宿费票据上未载明日期,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住宿费票据不予采信;5.陈某某提供交通费票据252张,三被告质证后有异议,本院认为其中225张票据中未载明日期,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述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票据不予采信。其中8张票据发生在陈某某住院期间,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述票据发生的必要性,故本院对上述票据不予采信。另19张票据本院予以采信,故交通费金额为865.5元。6.孙某提供证明复印件两份,一份为梅冬旺出具的证明,一份为通榆县政府采购办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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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孙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1月22日21时许,驾驶×××号出租车与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事实存在。经公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因伤住院,要求赔偿合理费用为:医药费35335.94元、护理费7941.12元(一级护理4天x2人x124.08元+二级护理56天x124.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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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孙某某、陈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驾驶×××号出租车与杨丽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丽平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存在。经公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杨丽平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杨丽平提供的离婚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受伤前居住城镇,故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其因伤住院,要求赔偿合理费用为:医药费20414.86元、护理费23947.40元(一级护理91天x124.08元x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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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已明确,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不在强制保险人员范围之内。故虽然吉G2T04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大地财保白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原告无权利向其主张交强险责任赔偿。二、原告各项请求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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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与法有据的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立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石某某医疗及相应损失人民币120.0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石某某医疗及相应损失人民币31.024.10元,上款合计人民币151.024.1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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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张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二、郭某某、王东秀、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张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张某金额计算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1.关于医药费的请求,请求金额为51379.15元,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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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俊秀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安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田俊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定责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田俊秀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其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其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由原告田俊秀自己承担20%的责任,被告安某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安某某驾驶的吉J23V31牌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于田俊秀的损失,应由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先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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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在大安二院处就诊,因大安二院的过错行为对刘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刘某某有权要求大安二院赔偿合理的损失。白城市医学会认定医方负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由大安二院赔偿刘某某各项合理损失的80%。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原则,即被侵权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应当赔偿的合理部分理应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9898.59元。经审查,刘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如下:一、医疗费。34.95元+150.00元+166.44元+400.00元+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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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与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佰生驾驶的×××号车辆未按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驾驶的车辆受损,被告梁某作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理应赔偿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被告梁某将该车辆在被告大安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被告大安分公司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系原告申请,本院依据委托鉴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员按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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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国林等与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隋国林的损失包括:医药费(含后续治疗费)38015.29元、护理费1208.2元(120.82元/天×3天×2人+120.82元/天×4天×1人)、误工费1025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2652.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700元;孙宝华的损失包括: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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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林与游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原告自行花费的医疗费数额为143.22元。原告的伤经鉴定后续医疗费需1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故本院对后续医疗费13000元予以保护。原告住院共37天,护理级别均为一级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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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应在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海英及李某某的损失超出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划分后,应由被告任某某承担责任的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被告傅城为被告任某某的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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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司大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本案原告常某某的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限额200000.00元,不计免赔)按90%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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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冯建基、及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医药费,因上诉人原审庭审中对此项费用质证无异议,且原审未申请鉴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医药费过高,请求对被上诉人合理医疗费用进行鉴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原审未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00元医药费,二审应予扣除,被上诉人表示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抬护费,系被上诉人转院、出院路途中发生的费用,原审予以保护正确。关于精神抚慰金,被上诉人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审确定3735.00元并无不当。关于陪护人员的住宿费、气垫床费,被上诉人二审表示放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病历复印费,系上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审予以保护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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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与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在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春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朱某知道被告李春景没有驾驶资格却将车辆出借给被告李春景,被告朱某存在过错,三原告损失超出强险限额的部分,被告朱某应与被告李春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告经济损失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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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徐某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二、岳某、白山中心支公司、汽贸城支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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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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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有、刘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某中心支公司、郭亚洲、李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其系刘某1由长春返回榆树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故本院对其予采信。医疗器械销售单为非正规票据且未附医嘱单,本院不予采信。复印费无法证明与交通事故有关,本院不予采信。对第6组证据,本院认为,作为出租方的史东平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来证实房屋出租协议的真实性,同时刘某1还应举证证明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来自于城市,这种情况下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金。该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待证事实,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对第8组证据,因其未能与第6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同样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刘某1、刘某2的起诉和阳光保险通某支公司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刘某1、刘某2要求赔偿102831.51元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证据的质证与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10月12日12时10分许,刘某1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镇赉县镇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齐双公路与镇扎公路交叉路口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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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大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太平洋公司于2016年3月份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及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某的被保险车辆吉G55T66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住院。出院后,李某某的医疗费用等由侵权人孙振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了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在孙振邦赔偿完李某某部分损失后,太平洋公司应在其为李某某承保的吉G55T66号轿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及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某某的其他损失予以赔偿。而本案中,关于李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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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荣某热力有限公司与徐志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徐志彬因工伤评为八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六)规定,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荣某热力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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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令与安庆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案件的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在卷为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阿公交认字[2016]第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对责任书认定的被告安庆凯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何国令不承担责任予以确认。被告安庆凯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在承保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用43188.5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阿尔山分院医疗票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误工费用因原告无固定工作,故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016年度标准,即每天113.44元计算,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自2016年9月14日入院治疗至其定残前一日2016年10月30日共计47天,误工费总计为5331.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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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九龙祥和客运有限公司(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兴和大队作出的内公交高兴认字(2016)第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建华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姚峰、陈桂亮、王某某、鲁伟、王慧琴、赵娙苒无事故责任。被告北京九龙祥和客运有限公司、赵文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京AK2907号大型卧铺客车车辆注册所有人是北京九龙祥和客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赵文韬,北京九龙祥和客运有限公司与赵文韬系挂靠关系。故二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京AK2907号大型卧铺客车车辆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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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友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高文友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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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铁力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马铁力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二、王某、陶建军、黄秀峰、运输公司、都邦保险、人民保险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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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是农村户口,其相应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给其身心均造成较大伤害,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是应当的。原告请求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给付。原告请求的补课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能保护。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第一次治疗的医疗费及其它各项费用,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已满额,所以此次判决在交强险中不涉及医疗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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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娟与李某某安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交警队认定书为凭。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的伤残情况经法医鉴定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虽然保险公司对鉴定提出异议,但通过庭审鉴定机构人员出庭答疑,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有瑕疵部分,鉴定机构已经做出了补充论证说明,保险公司并未在庭审中提供相反证据。同时该证据是洮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本院对于鉴定结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应当认定其证明力,且该鉴定结论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该条款已经明确说明:“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应重新鉴定。保险公司庭审时提出对原告张秀娟的合理治疗期限及误工损失进行鉴定,因保险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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