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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