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乙、邓某甲、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乙、邓某甲、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规定的行为,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已购买鱼苗投放于河流修复受损生态,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邵某某、邓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规定的行为,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已购买鱼苗投放于河流修复受损生态,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