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台,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 月15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其中公安机关提供退缴违法所得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及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其中公安机关提供退缴违法所得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及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建议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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