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并在犯罪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4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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