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投案自首,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投案自首,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一方已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一方已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获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一方已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获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获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一方已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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