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二人死亡、五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称有自首情节,因被告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做了前后不一的供述,本院对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事实不予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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