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肇事行为致五人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取得了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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