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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非法经营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