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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牛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牛跃欢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牛某某系肇事摩托车购买时的登记车主,2006年其与牛跃欢分家时,该车已由其父主持分给牛跃欢,并实际由牛跃欢所有和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牛某某在机动车已转让并交付后,怠于履行登记协助义务,许可受让人牛跃欢以其名义运行该车,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牛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对上诉人牛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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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海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海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景海强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景海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又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海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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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要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侯要锋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侯要锋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要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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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严有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有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有足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严有足应在此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严有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58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有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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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高明某应在此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高明某犯罪后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94700元,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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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振玉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陈振玉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振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振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7月28日止。已扣除原被行政拘留的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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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吴某某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8070元,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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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立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立军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立军并未逃离现场而是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被告人魏立军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跑”没有时间和场所的界定,不能仅局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魏立军在事故发生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逃跑,于2009年12月23日在郑州市惠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魏立军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故该辩护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立军自愿认罪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魏立军应在此幅度内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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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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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朱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0000元,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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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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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高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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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唐某某应在此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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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3000元,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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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少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少洋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崔少洋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崔少洋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少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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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光辉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光辉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刘光辉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马爱芳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刘光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刘光辉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光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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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原审被告人景某某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原审被告人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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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文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文豪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孙文豪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孙文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1000元,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文豪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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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在此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害人家属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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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范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范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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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景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景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景某某从轻处罚,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原被行政拘留的11天已予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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