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XX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据有悔罪悔过表现,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三十七条可以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阿XX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实。以被不起诉人米X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米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