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能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于被告人邓某某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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