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广州**有限公司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捐赠人民币30万元用于提升广州市南沙区**镇**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广州**有限公司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捐赠人民币30万元用于提升广州市南沙区**镇**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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