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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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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何某1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亦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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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与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主动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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