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他人开设网络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吴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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