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考察认为,被告人田某社会表现较好,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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