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569465.52元,并取得被害人许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李香明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