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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犯罪后接公安机关手机短信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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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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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除法定赔偿数额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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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徐某1交通肇事,仍为其顶罪,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提供虚假证言,致使本院(2017)072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原判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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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强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强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赵某强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近亲属的谅解,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强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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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因其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何某1、何某某所提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肇事司机罗某系吸毒人员且其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何某1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曾因六次吸毒被查获后强制隔离戒毒或羁押。上诉人何某1作为肇事汽车的临时管理人,在借车时未能对使用人罗某的驾驶资质和驾驶能力疏于注意;何某1的父亲何某某作为肇事汽车所有人,对其儿子何某1吸毒的情况应当明知而仍将车辆借给其儿子何某1使用,依法应当认定二上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关系,本院酌情确定上诉人何某1、何某某承担交强险以外3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令何某某、何某1与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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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属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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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人民检察院与康某1、赵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处以刑罚。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请求的损失赔偿问题,因赵某某系程志民雇佣的司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剩余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照过错情况赔偿70%,即应赔偿137579.0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领取车主程志民预付的事故赔偿款3万元应予退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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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刘某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道路观察不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视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的危险,符合刑法有关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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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案发后及时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亦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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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康富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康富华购买的车辆,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指使他人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亦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康富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审理过程中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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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另刘某某亲属赔偿受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可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对受害人尽最大努力赔偿,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信。经向被告人刘某某所在地司法机关征求意见,被告人刘某某无不良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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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永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李永成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可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经向被告人李永成所在地司法机关征求意见,被告人李永成无不良记录,当地司法机关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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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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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丰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丰华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可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经向被告人丰华所在地司法机关征求意见,被告人丰华无不良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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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另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可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经向被告人赵某某所在地司法机关征求意见,被告人赵某某无不良记录,当地司法机关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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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岗所提一审刑事量刑偏轻的上诉理由,因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原判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原审民事判决错误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其在二审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另行起诉。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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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处以刑罚。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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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好现场,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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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军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范某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常某平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范某军系在为李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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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1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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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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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超车中撞翻被害人所驾车辆,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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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人被告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全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刑二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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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又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市社区矫正领导组办公室调查评估,认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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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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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1与安某2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安某1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判决据上诉人安某1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自首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适当。死亡赔偿金是由于被害人死亡而减少的收入损失,是被害人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应以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为限,上诉人王某2、王某3是非被害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近亲属,上诉人王某2、王某3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某2、王某3未提交其因参与处理该起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故其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1所提民事赔偿部分、上诉人张某2所提民事赔偿部分、上诉人郭某所提民事赔偿部分赔偿数额的认定及上诉人安某1所提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经审查,原判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或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各项赔偿费用的金额及责任承担比例划分并无明显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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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能保持安全车速,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无证、醉酒驾驶等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因未鉴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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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合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未能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其亲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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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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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窝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窝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被告人孙某窝所提自己事故发生后一直没有离开现场,因为害怕才没敢向处理事故的民警表明身份,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窝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拨打报警、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证人孙某某、李某某1的证言及孙某某的报警通话记录证实,孙某窝事故发生后打电话叫李某某1,李某某1又联系孙某某到事故现场,孙某某在以车主身份报警过程中始终未提到肇事司机是谁,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在现场并未发现肇事司机孙某窝,孙某某证实交警到事故现场后就不见了孙某窝,后来在孙某窝上班的公司看见了孙某窝,一家人在一起商量了一会才到交警队投案,投案后孙某窝才表明自己肇事司机的身份。综上,能够证实被告人孙某窝当庭辩解不能成立,其在无证、醉酒驾驶车辆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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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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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拨打110、120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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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能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某某能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协助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可认定为自首。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某对被害方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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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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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韩亮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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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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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了被害人成某的亲属及被害人杜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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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与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事发后及时拨打电话报警、求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某事发后报警、求救、构成自首等罪轻的辩护意见,亦有理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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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春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春案发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杨某近亲属及被害人葛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杨某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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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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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郭某、贺志豪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郭某、贺志豪明知郭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做假证包庇,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依法均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贺志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的近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协商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较重、主观恶性较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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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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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周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系自首,但因上述行为同时系肇事者的法定义务,故可对其适当从轻处罚。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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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案发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原审法院已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二审对其不予从轻。上诉人谭某具有毒驾、自首、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因原审法院已对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宣告缓刑,综合全案,对上诉人谭某宣告缓刑。上诉人谭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正确,予以采纳。原审法院部分民事判项数额计算有误,应予更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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