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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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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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