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书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书永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5********,壮族,专科毕业,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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