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尚未驶入主要交通道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量刑,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农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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