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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已取得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