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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谢某熊某乙熊某丙郭某某宋玉堂(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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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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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张某、夏某甲、秦某甲、秦某某、秦某甲、秦某某的监护人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赔偿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甲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鉴于被告人司某甲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及被害人秦某丁驾驶二轮电瓶车负次要责任的案情,被告人司某甲宜按照80%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甲虽系城镇居民,但其与被害人秦某丁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相依为命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其它生活来源,酌定其按照农村常住居民的生活支出计算其生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夏某甲、秦某甲、秦某某案发后的154个月的生活费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额,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额11820元计算。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夏某甲、秦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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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四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上诉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许某甲、孟某、许某丙、许某丁、吕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刘某、于某甲、丛某、刘某甲、刘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态度好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原判已予认定;事故成因主要是许某乙超速行驶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马某某的亲属在二审阶段与上诉人许某甲、孟某、许某丙、许某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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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翻覆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维护,提出的扶养人生活费,因被扶养人有经济来源,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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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人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载货摩托车违规载客且超速行驶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丙主动求助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基于被告人侵权行为诉求民事赔偿,该诉求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被害人王某丁在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的医疗费7108.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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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大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国华 审 判 员  包淑英 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 书记员:张鹏 宁城县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上诉人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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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上诉人某公司的劳务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某公司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某公司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签署了劳务工上岗合同书,聘用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为劳务工,合同规定了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事发当天为上诉人某公司执行运送水泥的任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后果。原审法院据此认为上诉人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道华、刘凤英、任杰的实际情况,结合审判实践,依法或酌情确认本案各项赔偿数额,所作出的判决,尚无明显不当。上诉人某公司关于被害人应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辩解,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案被害人系城镇户籍,上诉人某公司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辩解,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审判实践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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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由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新义支公司关于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田某生前居住的孝义市下堡镇下堡村经政府规划建设为城镇,被害人生前在下堡中心卫生院承包床单被褥的清洗工作之外,还在洗浴中心从事卫生清理工作,平时生活来源以打工为主,且生活消费支出也受城镇化的影响,因此应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赔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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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柳树珍死亡、两车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刘某某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柳树珍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柳树珍因交通事故致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分别为:1、丧葬费27487.5元(54975元÷12月×6月﹦27487.5元);2、死亡赔偿金547040元(273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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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陈XX之交通肇事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首先在其承保该肇事车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损失依责论处,由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负相应赔偿之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愿意在民事上补偿受害人家属的理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无法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魏XX、张XX上诉提出要求给其二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其均为成年人,又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人属依法被抚养人的范畴,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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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银某甲、白某甲等人为抢救银某支付的抢救费应为3513.68元。上诉人银某甲、白某甲、银某乙、银某丙、牛某甲关于原判认定抢救费有误,其在吕梁市人民医院支出的银某抢救费用未计入损失中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死亡赔偿金应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357080元的上诉理由,因其在一审期间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为189080元,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一审判决按其诉讼请求认定死亡赔偿金数额为189080元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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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宋某×、靳某×、任某×、任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宋某×、靳某×、任某×、任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原审部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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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人民检察院、郝某X、郝某X、郝某X、郝某X、徐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某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某某人民法院(2011)博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民事判决部分;二、发回博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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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二庆、张立芸、高静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应按照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损失的观点,经查,本案属再审案件,原判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关于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应赔偿上诉人王二庆被抚养人生活费23218元的观点,经查,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提供认定王二庆被抚养人生活费23218元的证据,原判根据王二庆的伤残等级合理认定其被抚养费合理合法。关于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的肇事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经查,张某甲系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副校长,且驾驶的冀B/×××××号教练汽车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所有,肇事后该中心对肇事车辆进行拆修,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被害人系农业户口,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城镇,有关赔偿标准不应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观点,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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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司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主动报案,如实供述,并积极抢救死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100万限额商业险一份。应在商业险份额内按照主要责任比例70%进行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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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冉某乙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09060元、赔偿冉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58140元、赔偿原告人岳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78300元、赔偿原告人冉某丙生活费人民币78300元,共计人民币345500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中赔偿三原告人人民币55000元,余下部分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人民币290500元;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赵某乙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09060元、赔偿赵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6980元、赔偿原告人华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1760元、赔偿原告人赵某丙生活费人民币86130元,共计人民币3839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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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彬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郑某2、郑某3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毕某、郑某2、郑某3所提毕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赔偿标准应按照2017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卷中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毕某、郑某2、郑某3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对被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分公司不予给付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年,公平合理,并无不当,该分公司应予给付;关于上诉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其分公司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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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犯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且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代理审判员  闫 艳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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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张某甲、任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因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被告人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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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系农村户口,故应按农村标准支付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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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的生活费,鉴于被害人王某甲和薛某均已年满六十周岁,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应由其成年子女赡养,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应属丧葬费范畴,不宜重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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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靳某某驾驶的肇事车未过户进行年度检验,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车辆,在肇事后弃车逃逸,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有投案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的辩护人的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初犯、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参考;对于辩护人提出另有第三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受害方的各项损失:1、死亡赔偿金: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计算20年为8081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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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也无固定个人收入,应有其法定代理人王凤花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苗天亮作为被告人李某乙的继父,其和被告人李某乙已形成养父子关系,同时其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其应和法定代理人王凤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甲要求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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