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长某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会车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驾驶车辆翻下路基,导致乘车人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张某某、张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长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及时对伤者进行了救治,具有自首情节。另外被告人长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积极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民事赔偿,且被告人长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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