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1
尘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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