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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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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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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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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曹某某)(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曹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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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赵某某)(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赵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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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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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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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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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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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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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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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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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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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某)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某)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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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张万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张万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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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桑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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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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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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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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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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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犯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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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而长期存放于家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对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其为初犯,主观恶性小,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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