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1号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0号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和张某某实施了侵害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居住安宁权的行为,但李某某、张某某如何进入魏某甲家,居住了多长时间,是否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居住安宁权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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