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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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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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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起诉决定书_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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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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