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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冀J×××××机动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为冀J×××××挂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2日,且两车均投有不计免赔。原、被告之间已形成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王某享有本次事故的保险金请求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2月24日6时46分,原告王某驾驶冀J×××××/冀J×××××挂车,沿敦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站什字北侧,右转弯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刮撞碾压致伤后,原告王某驾车离开现场,魏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50分死亡。该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里河大队出具的兰公交认字(2014)第0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主张原告王某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驾驶人未保护现场及驶离现场或逃逸,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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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淑芳、孙某某、孙忠信、龚某某与彭志强、王春雨、黑龙江省交通厅、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对此主张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提交的照片系事故发生后拍摄,与事故发生时客观天气及地面结冰情形不相符,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黑CK1353号货车事故发生时有被告彭志强、王春雨二人,不排除王春雨驾驶车辆的可能,本院认为公安部门在侦察阶段对事故发生时现场及周围目击人员进行的调查取证确认被告彭志强为车辆驾驶人应予采信。原告仅以推测来确定不排除王春雨驾车的可能性,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313920元,本院认为应按2012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696元/年×20年)-110000元]×30%=61176元给予保护,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食宿费57860元,本院认为原告参加诉讼应乘座普通交通工具,扩大部分由其自行承担,经核查结合原告方参加诉讼次数按普通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计算及被告彭志强认可6030元即(4924元+6030元)×30%=3286.20元给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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