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何某某与世华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没有关联性,不应当作为刑事犯罪主体追诉,亦无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鉴于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经主动履行了甘肃省正宁县人民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且系初犯、偶犯、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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