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两当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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