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本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王某甲、王某乙招聘的话务员,本人犯罪动机是挣取工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虽然向侦查机关进行了供述,但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扣押的一部荣耀8手机,发还被不起诉人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本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本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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