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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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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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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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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段学)(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段学)(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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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易某某)(公开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易某某)(公开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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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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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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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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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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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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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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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被害单位“**中诚信工程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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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全部报酬;其指使他人私刻公章是为办事方便,主观恶意不大,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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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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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卢某某是民营企业的负责人、监理,现已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并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高检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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