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线某某系在校学生,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线某甲(系线某某父亲,死者马某甲丈夫)书面提出从轻处理请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线*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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