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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车辆未按规程操作,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可对赵某某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赵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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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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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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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亮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亮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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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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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9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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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6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豆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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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具有坦白、部分赔偿经济损失,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及有前科劣迹的法定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适当。对杨某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请求,因其未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亦未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其前罪因酒驾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亦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且社区矫正机关出具了其不适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因此,其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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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为移动车辆而醉酒驾驶车辆,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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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载行驶且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中一人为九级伤残,两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内处以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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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于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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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清梅 审 判 员  张伟民 代理审判员  陈 健 书记员: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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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家属以19万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春甹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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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戚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七日(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妍 审 判 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刘长鸿 书记员:梁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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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逃逸,可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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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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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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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与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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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在一二审审理中均能自愿认罪,案发后先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在二审中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己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刘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帆审判员 郭智文审判员 李重栋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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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任燕 书记员: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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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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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对原审判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玲玲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丁 婕 书记员: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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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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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昭 书记员: 关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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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1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1及车辆所有人张建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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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已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在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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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佟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六日(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妍 审 判 员  黄玉杰 人民陪审员  刘长鸿 书记员: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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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告人戴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未履行所判处的财产刑,亦未提供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证据,故该犯虽能认罪悔罪,但程度一般。对该犯虽可减刑,但应综合考虑该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罚金履行等情况,结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该犯可以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立斌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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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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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1在侦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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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未成年人未某死亡,酌情从重处罚;其亲属赔偿二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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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俞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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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峰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牛彩锋 书记员: 王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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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彩锋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赵峰 书记员: 张继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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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和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彩锋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赵峰 书记员: 张继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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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车辆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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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对前方道路观察不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前未进行安全检查,在车厢拦板未关好的情况下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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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某甲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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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打“122”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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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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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计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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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无号牌奥立克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就赔偿事宜���够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经合议庭评议,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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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且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尚慧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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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号车对造成事故有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被告人在行驶过程中因前车刹车而将车行驶至对向车道,造成交通事故,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2”报警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陈某12亲属5万元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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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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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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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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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能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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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冰雪路面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拨打110及120电话,且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庞某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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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现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为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确保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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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为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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