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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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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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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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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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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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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韦某乙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韦某乙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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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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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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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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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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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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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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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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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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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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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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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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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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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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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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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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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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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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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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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韦某乙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韦某乙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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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经过协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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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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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经过协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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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其谅解,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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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因口角纷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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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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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乙已达成和解协议,马某乙已向马某甲出具谅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马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被免除刑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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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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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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