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